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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2001年3月29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国内外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实际,现就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搞好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把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全力抓好
投资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竞争力、对外开放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综合体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加快改革开放的必备条件,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以科技、旅游、商贸为先导,把西安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的外向型城市"的题词精神,坚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在招商引资、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基础设施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城市的文明化程度有了新的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出台了一整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肃查处了一批影响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例,使我市的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涌现出以国家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代表的一批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示范园区,对内对外开放给西安经济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但是,必须看到,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市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大开发、大发展要求的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放、竞争、创新、服务意识不强;有些部门管理不够规范,审批事项和程序比较繁杂,收费项目过细过多;有些投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够有力;少数部门政企不分,对企业干预过多,为企业服务不主动、不及时、不得力;在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市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成为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障碍。因此,必须把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当前我市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决心,全力抓好。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投资和发展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要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新世纪、新西安、新形象"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对扩大开放、加快西安发展的重大意义,形成"人人关心西安发展、事事关系西安形象、处处维护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路,务必在理顺体制、规范服务、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等方面取得大的进展。
二、全面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其他产业政策,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商来我市兴业发展
根据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按照我市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鼓励投资商在以下几个方面优先投资发展:以电子信息、现代生物与新医药、机电一体化、光电子、新材料和高效节能环保等六大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建立高科技研发中心;以装备工业、轻纺工业、化学工业和建筑与建材等四大产业为重点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以旅游服务设施、景观建设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为重点的旅游产业;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型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旧城改造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以卫星城、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为重点的城镇体系建设;以农田水利设施、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为重点的城郊型农业;以垃圾和污水处理、林业、治理小流域和荒山荒滩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
允许外商依照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投资开办银行、保险公司、旅行社、商业零售企业和外贸企业,开办中外合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建筑与相关服务企业、公路货运企业。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扩大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允许其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凡在我市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扶持政策,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在我市开发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延长经营年限,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企业可通过购并、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吸引外商投资。积极采用项目特许权、运营权与收益权融资。积极争取公路、桥梁、水利以及城市公用设施和"三废"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吸引外商以BOT、TOT以及其他方式参与建设和经营。利用国家加大以优惠贷款支持西部开发力度的机遇,争取并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积极争取国际赠款。鼓励利用国外各种基金和中外合作基金等引入外资。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股票融通资金。
鼓励外商利用西安的科技、人才资源,投资高科技项目,兴办科技型企业。允许并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鼓励境内外投资商创建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额的70%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允许该风险投资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提取3%的总投资额作风险准备金。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部资产投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吸引大企业、大项目来我市投资发展。对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和国内著名大企业进行较大规模投资、有较高效益的大项目进入我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的,允许开发区对投资企业减收或免收土地征用费和配套开发费,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属地方政府征收的部分,企业免缴,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外商购并国有大中型企业,政府要妥善解决好原企业的历史债务、剥离非经营资产、安置富余人员等问题,尽可能减轻外资购并的投资负担。外地国有企业和港澳中资机构对我市国有企业实行整体性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市场前景好,并能妥善安置职工的,允许将国有企业资产整体无偿划拨。
三、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简化招商引资的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全市原有申办内资企业及开工基建、生产所需审批登记手续共43项,申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开工建设、生产所需审批登记手续共52项。其中,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61项,省政府及有关厅局规定的9项,市政府规定的12项。现只保留对内资企业的原43项审批事项中的13项,变更、取消30项,占69.8%;只保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原52项审批事项中的13项,变更、取消39项,占75%。
四、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投资商和企业的负担
全市原有投资商在申办设立企业过程中的收费共9项,其中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6项,省政府及有关厅局规定的2项,市政府规定的1项。现取消市定的1项收费项目;除"办理营业执照"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外,其余6项向上级请示建议取消,在未取消前,投资企业免缴,由财政代为支付。两项合计减少收费项目78%。
全市原有对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0项,其中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24项,省政府及有关厅局规定的4项,市上规定的2项。现取消市定的收费项目2项;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7项,向上级请示建议取消,在未取消前,企业免缴,由财政代为支付。两项合计减少收费项目37%。保留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21项,对其中有关部委和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下调50%。
全市原开征的基金共8项,其中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4项,省政府规定的2项,市政府规定的2项。现将市政府规定的"旅游发展基金"取消,"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标准下调50%。其他基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实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四公开",由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汇总印制成册,提供给缴费人(企业),所有收费在投资服务中心结算处统一缴纳,由结算处出具正式票据。除此之外的任何收费,缴费人(企业)有权拒交,并可随时向投诉服务中心举报。
五、降低土地使用费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
对征用集体土地,受让、承租国有土地的审查、审批手续,对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用地合法、权属清楚、资料齐全、费用结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办结。对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发证,节假日照常办理。需要省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催办,缩短报批时间。
对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收费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执行。"耕地开垦费"最高不超过每亩1万元;属于市南北中轴线、二环路临路两侧经批准的12层以上(含12层)建设项目和建筑高度控制在9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降低一个土地等级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由按月收缴改为按年收缴。
对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及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征地,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在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并直接补偿到农户,不许层层克扣、截留或挪作它用。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逐步推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有计划、分批次统一征地。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三级市场。对政府统一征用和收购储备的建设用地,经过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开发建设条件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给投资商。
进行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时,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以招标的形式确定拆迁安置单位。以货币安置为主,先安置后拆迁。拆迁补偿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补偿价格。对中低收入的拆迁户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对无力购房的拆迁户提供廉租房。
六、加快城市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商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形成有效的外部保障体系
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搞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为投资商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产品。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交、运输、邮政、电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商和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通讯等申请,要简化审批手续,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便捷服务。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及时处理投资商和企业反映的问题。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要在规定时限及时修复,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未兑现承诺或未及时排除故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承担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公共服务秩序。公共服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改进服务质量,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七、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作用,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保护投资商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出口骗税、危害税收征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诈骗、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重点查办金融、财税、商贸、建筑等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保护合法投资活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工作,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投资商和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金融、房地产、证券交易纠纷案件;认真审理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对于侵犯投资商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下功夫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涉及诉讼保全投资企业财产的案件,必须慎重处理,一般不要采取冻结账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免影响投资商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为投资商和企业提供宽松的办事环境。简化出入境管理程序,降低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缩短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间,放宽专业技术人才落户条件。整顿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哄抢、非法侵占国家和投资商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企业与周边村镇因用水、用电、征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各级政法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落实各项服务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能,规范对投资企业的检查
对企业的行业管理实行归口一个部门或一级的管理原则,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准对企业层层插手、多头管理和检查。
各级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有关法规进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建立对投资企业检查登记许可制度,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到企业强行拉广告、拉赞助和搞有偿新闻。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由两个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开发区外的任何部门不得进入区内进行检查。
对企业的检查权限、项目,由市开放办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具体细则,并通知到检查单位和企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投诉服务中心举报,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政府决策与管理水平,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到搞好经济调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上来。当前要逐步清理不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积极培育和发展以资本、技术、人才为主的生产要素市场,创新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市场化进程。发展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投入和退出的良性机制,使产权交易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市场运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消除行政垄断、部门封锁和地方保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调整所有制结构,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要讲求信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和合同条款。
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优势,培养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的领导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积极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人才激励和竞争机制,留住、用好现有人才。鼓励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人才密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人才兼职,发挥其创新潜能。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建设,对一些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要实行特殊政策,打破地域、编制、职级限制,积极主动地引进,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从今年开始,分期分批对各级政府有关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进行世贸组织通行规则、国家政策法规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依法行政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成立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商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是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服务协调办事机构,在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正局级建制,内设相应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集全市招商项目;对外推介、宣传招商项目,发布招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商活动;负责接待投资商,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介绍投资环境;组织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各项注册、登记、审批手续;协调处理、督查投资过程和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问题;与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的投资服务机构建立网络联系,进行业务指导。
投资服务中心由专职工作人员和各部门派驻人员组成。凡涉及为投资商办事的部门和单位都要选派人员或成建制进驻,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有关业务。进驻人员要有一定的业务权限。
投资服务中心采取"一厅式"服务形式,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各项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一般现场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派驻的代表现场受理,限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投资商只需呈交齐全的申报材料,由投资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办理,限时督办。
投资服务中心实行收费"一票清"制度,投资商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和日常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由投资服务中心结算处集中收缴。
十一、成立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切实维护投资商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是受理投资商及企业投诉的协调处理服务机构,在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正局级建制。主要职能是:经市委、市政府授权,负责受理、协调处理投资商及企业的各类投诉;调查分析投资环境,研究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和办法;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各项目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投诉服务中心由专职工作人员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外经贸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仲裁机构派驻代表组成。市人大派驻联络员,对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投诉服务中心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建立全市范围的投诉受理网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均为网络成员单位。
投诉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受理投资商及企业信函、电话、来访投诉后,要按投诉类别,及时批转有关部门,限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的投诉案件,由投诉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解决。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向投诉服务中心和投诉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十二、实行投资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建立全市投资环境评价体系。由市政府牵头,投诉服务中心作为全市投资环境日常评价的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县、有关部门、投资企业和专家学者参加,每年开展一次投资环境评估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投资企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将排名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严明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效率高、服务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且在投资环境评估中名列前茅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评估较差的部门,要公示批评,限期整改。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甚至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县、本部门的投资环境负总责,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投资环境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负责任、打不开局面、工作落后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在管辖范围内出现较严重的侵害投资商权益的事件,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项决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凡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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