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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金名称 |
征 收 依 据 |
征 收 范 围 |
收 费 标 准 |
改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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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1月22日);陕政发〔2000〕11号(2000年3月21日);市政发〔2000〕56号(2000年4月28日) |
养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以市统计局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养老基金由单位按20%征收,个人负担6%;失业保险单位负担2.5%,个人负担1%。 |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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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 |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的3% |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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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陕政发〔1987〕19号(1987年2月11日) |
凡按税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的3% |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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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全社会所有企事业单位 |
按市统计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安置残疾人不足本单位职工人数1.5%的比例计算 |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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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帮困基金 |
陕政发〔1998〕4号(1998年2月9日) |
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 |
经营住宿、餐饮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收入的1.5%征收;娱乐业2%;桑拿、美容、浴足、保健、按摩等2%;无线寻呼业2%;每部移动电话每月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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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 |
陕政发〔1998〕68号(1998年12月16日)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
1、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2、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元到100元不等;3、征用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按每亩300到1800元不同标准一次性收费;4、企事业单位营业收入的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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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
1、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5〕9号公告) 2、《西安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市政发〔1997〕98号) |
征用蔬菜基地的单位 |
20000元/亩 |
下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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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旅游发展基金 |
市政发〔1992〕71号(1992年4月16日) |
市辖区内的一、二、三类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等)、旅游汽车公司、餐馆、购物点、参观点、娱乐场所等直接经营旅游业的企事业单位。 |
一、二类旅行社、涉外购物点征收其营业收入的1.5%,涉外宾馆(饭店)、旅游汽车公司、餐馆、参观点、娱乐场所及三类旅行社含(经营一日游的单位)为1%。 |
取 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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