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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奖励
20.中介奖励标准:
(1)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2)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人。
21.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励金;
(2)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后,一次性兑现;
(3)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兑现。
22.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
23.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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